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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8-12 21:42 标签: 行政诉讼法 登记 立案 制度 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新《行政诉讼法》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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