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