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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情形

刑事辩护 2020-08-12 23:48 标签: 不予 受理 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除不予受理外,分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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