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