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44 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 6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 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 50%。
(二)45 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 7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 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 60%。
(三)195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原在职 " 中一 " 人员);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 70%。
(四)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的医疗费用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