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
基础性产假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98天产假”;而大家关注的晚婚晚育假已经取消了,改为奖励性产假,由各地自行规定,全国无统一标准。
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陪产假。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各地相继修订最新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将取消原来的晚婚晚育假调整为奖励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
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奖励假;而配偶的陪产假也调整为10-15天,甚至25天。配偶陪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发给。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