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之后可以向商场赔偿。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还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