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离职。在员工提出离职时,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对于主张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以计算从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计算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然后主张直接赔偿相应的金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