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