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事责任: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第二行政责任。第三刑事责任。
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股东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他们同时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会予以支持。
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