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未履行合同处理方法:对清算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
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
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最后一种情势,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