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退休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返聘适用的法律关系上与劳动者有很大差别。
退休人员再上岗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也无需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事故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雇佣单位承担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