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质押额的赔偿情形:
(一)接受下列股权时:
1、本行的股权;
2、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3、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股权;
4、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
5、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权;
6、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造成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
7、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2、主要股东(即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3、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担保范围另行约定。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