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