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代通知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只有违反了合同法规定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性质与代通知金完全不相同。所以只能是公司按规定向员工支付代通知金,而员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系统的规定了劳动合约补偿金额的范围及条件。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月工资”即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