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
一是具有财产性;
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