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可以提出建议、质询或者要求纠正,这是工会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劳动者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工会应该提供有效的支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