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实体要件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的程序要件。
因此简易程序并不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分,当中有“可能”两字,在审判中,如果不适用了,可由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