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因此,不享有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