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而自愿与其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干涉,是可以结婚的。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
4、瘫痪;
5、麻风病;
6、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