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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房产纠纷 2020-08-25 09:27 标签: 房屋抵押权 效力 认定

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

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2、依一般学理,房犀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抵押房屋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等。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

二、对外效力

1、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

2、《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限制,其优先受偿权须在破产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破产人所欠国家税费等支付后方能行使。

4、《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租赁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归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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