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不应主动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涉及到证据的抗诉案件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检察院只要发现存在以上情况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没有必要另行调查取证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