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