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付日期可能存在的陷阱有:开发商末获产权证,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注明交付日期,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等等。
购房交付日期可能有的陷阱具体如下:
1、开发商末获产权证,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注明“交付日期”。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资格,也谈不上交付日期,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也随时会引起争议。
2、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如果客户拿到钥匙,却不能入住,且无产权合法证明,交付日期则成为开发商缩短商品房保修日期的借口。
3、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标准不清来拖延交房。
4、“入伙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
关于购房时的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