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可以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当前实务中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类型有:
1、被告未主动公开,原告诉请其公开之诉。
2、被告未提供政府信息,原告诉请其提供之诉。
3、被告逾期不予答复,原告诉请其依法答复之诉。
4、被告答复不合法,原告诉请撤销并要求依法答复之诉。
5、被告对原告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原告诉请撤销并要求公开之诉。
6、被告公开信息方式不适当,原告诉请其依法公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