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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第48条的相关解读

行政诉讼 2020-08-26 11:23 标签: 民法 总则 相关 解读

《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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