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侵害英雄烈士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对英雄烈士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这并没有超出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无论这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都是对私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即使本条文特别强调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进行的保护,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扬善抑恶,但是仍然还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的是同样的民法法理。
对一般的自然人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基本原则应该是一样的,都是予以平等保护,不能有歧视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