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解除劳动关系不让上班不应当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