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客体的范围如下:
⑴一般债权的代位;
⑵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⑷撤销权的代位;
⑸抗辩权的代位;
⑹抵销权的代位;
⑺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