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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抵押担保法院可以直接查封其抵押物吗

债权债务 2020-08-17 10:58 标签: 第三人 抵押 担保 法院 可以 查封 抵押物

第三人抵押担保法院可以直接查封其抵押物,但是在查封第三人的抵押物时必须注意执行的对象、方式,依法处理抵押物价款不足等情形。

对抵押物只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措施,而不能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等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措施。

抵押物被执行后,其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对不足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应当由债务人履行;其价款超出担保债务的,超过部分应当归还抵押人。

【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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