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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民法总则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刑事辩护 2020-08-13 21:05 标签: 诉讼时效 中断 民法 总则 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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