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情形如下: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