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
2、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