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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类型是什么

公司法务 2020-08-19 03:02 标签: 合伙 企业 退伙 类型

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类型如下: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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