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过两届的职位有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宪法》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