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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 2020-08-26 12:16 标签: 行政诉讼 受理 范围

行政诉讼法不受理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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