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