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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见证人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8-14 05:35 标签: 刑诉法 见证人 司法 解释

刑诉法见证人司法解释是有以下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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