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