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的规定是:
1、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3、地下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2-08-09 17:25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2023-06-27 16:10
2023-06-17 14:34
小区内地下车库只能做为配套设施,随主物销售而转移所有权及使用权,不能把车库面积公摊到房屋面积内?
小区的车库有两种情况:一是可以有产权的车库,购买就能办产权证,此类的车库没有问题。 二是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一般是楼房地下部分的人防工程,只有使用权,不能办产权。此类的车库,一般应与开发商签定合同,开发商给出具收款收据,不能开发票。此类车库在转让时,凭收款收据的当时的合同进行转让。
2021-03-08 16:43
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依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3-04-24 10:08
地下车库如果包含在房屋面积内,则有土地使用权证。比如独栋别墅的地下车库,但车库很少有一个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一套房子只有一个土地使用权证。但并不排除由于历史原因,有一些车库具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