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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了哪些

法律顾问 2020-08-26 18:00 标签: 民法 总则 合同 无效 调整

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如下: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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