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晚婚晚育假已经取消,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劳动法》第63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计划生育法》第26条第1款,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