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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8-14 10:52 标签: 刑诉法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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