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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之公司减资阻却怎么办

公司法务 2020-08-19 05:22 标签: 股东会决议 公司 减资

股东会决议之公司减资阻却问题:债权人不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阻却减资,但可以起诉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本问题针对公司减资中已有股东会决议,但未履行通知义务,即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或通知形式不适当、及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未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是否可诉讼阻却该公司的减资行为?

法律并未赋予债权人该权益,若有该权益,债权人若诉讼要求阻却减资并无实际意义,因为阻却减资对实现自身债权或为债权寻求担保无有效推进作用。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类推适用股东“抽逃出资”之情形,裁判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补充赔偿责任之法律分析为:

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内部连带责任;

股东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减资决议有效、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无法实现以及股东主观存在过错;

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为减资数额,赔偿范围包括减资额和利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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