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没有资格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23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1款,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