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