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转让时应补缴。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