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特征:
(1)行使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