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能提供以下证据的,劳动关系成立: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