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主要包括职能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三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